信阳师范学院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法律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和省高校纪工委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包括学校全体中国共产党党员、科级及以上干部(含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其他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含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或委托他人操办的婚丧嫁娶事宜,以及以乔迁、晋升、履新、出国、庆生、祝寿、升学、入伍、就业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
第三条 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切实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坚持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第四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铺张浪费,邀请对象仅限于亲友范围,操办规模不得明显超过当地群众操办类似事宜的平均消费水平。一般情况宴请桌数不超过10桌,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操办。
(二)严禁本人或授意他人向职权或职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管理对象等以任何形式发出邀请。
(三)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要求管辖的单位、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操办款物或减免、报销应当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四)严禁收受下属、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不得收受明显超出正常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
(五)严禁以权谋私,违规占用公共资源、使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作、教学、生活秩序。
(六)严禁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扩大规模和范围,宴请人员严格控制在事前备案的范围,限定一事一日一地办理。
(七)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教职工操办婚庆事宜;未经组织安排,不得为教职工操办丧葬事宜。
(八)严禁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其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九)严禁违反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
(一)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时间、地点、规模、标准和邀请(参加)对象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操办婚嫁喜庆事宜,应由本人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操办婚嫁喜庆事宜事前报备表》审核备案;婚嫁喜庆事宜办结后,应由本人在10日内填写《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
(三)操办丧葬事宜,应当在操办日通过电话口头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备,并由本人于事后10日内填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
(四)校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经党委书记审核同意后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备案。
(五)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经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备案。
(六)其他党员、科级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备案。
第六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事后报告内容的审核。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报告内容要及时指出,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进行事前提醒谈话,防止违规违纪情况发生;对事后办理情况报告内容不清楚、不完整的应及时指出,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
第七条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因各种原因当时未能拒收的违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应于事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在10个工作日内上交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并填写《上交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登记表》,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要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动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规定执行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调查核实:
(一)应报告而未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告的;
(二)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党员、干部,将依照有关党规党纪、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对于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出现违规违纪情况,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未按照本规定报备的党员、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信阳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委驻信阳师范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校级领导干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事前报备表
2.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事前报备表
3.党员、科级干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事前报备表
4.校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
5.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
6.党员、科级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
7.上交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