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察处

学校主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好,欢迎访问信阳师范大学纪检监察网!

学校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制度 > 正文

信阳师范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1-12-09 15:06:31来源: 作者:阅读:


信阳师范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保障党员、师生员工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指学校纪检监察机构通过接收群众来信(包括书信、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上级机关移交等渠道,受理对学校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以及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第三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信访举报,鼓励支持信访举报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信访举报,引导信访举报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既保障信访举报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信访举报,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信访举报受理 

    第五条  受理渠道。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受理信访举报工作,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平台及接待场所等信访渠道,并向校内外公布。

    第六条 受理范围。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一)对学校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学校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依法应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和交办的有关信访件,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反映违纪违法有关问题的信访件;

    (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第七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第八条 接受受理。校纪检监察二室统一接收上级和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部门移交的信访举报。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人、内设部门及工作人员收到的信访举报,统一交校纪检监察二室受理。对接收的信访举报,校纪检监察二室要区分信访方式,妥善处理。

    (一)信函受理。接信人员对接到的群众来信要及时拆阅并保持信封、信笺和邮戳、文字的完整性,阅办、存档时要将信封附在后面。随信寄来的有关证明材料,要逐一清点登记,并随信件一起呈批。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方式接收的举报信件,按照普通信件程序办理。

    (二)来访接待。接待来访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指定来访接待场所进行,接访人员要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接访时注意核实来访人身份信息,做好接访记录并由来访人签字确认,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来访人不愿意泄露身份的,信访件按照匿名信登记。

    (三)电话受理。接电人员要耐心听取来电人反映的问题,问清来电人的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认真如实做好记录,重要情况、情节应向来电人复述确认,必要时可以录音。如属于党纪政纪处理问题的申诉事项,接电人员应请对方通过来信、来访方式进行。

    第九条 登记呈批。校纪检监察二室负责信访举报的接收、登记、编号等工作。登记时应注明信访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要求,反映人及被反映人的职务、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电子邮件)、来信来访日期等信息。对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件要在登记中注明。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单独登记。受理、登记的信访材料经校纪委综合室主任审定、校纪委副书记签署拟办意见后,呈报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阅批。

第三章 信访举报办理

    第十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受理的信访举报,经登记呈批后,依照规定按流转、处置和反馈等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信访件办理形式:

    (一)自办。对属于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信访举报件,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处理。举报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协调相关单位或部门积极配合。

    (二)交办。按规定应由所属基层党组织或单位办理的信访举报事项,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发交办单转交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办理,交办时要明确查处问题,办结时间。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将查办结果书面报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未能如期办结的,应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和说明原因。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相关基层党组织和单位上报的调查结果,应认真审核,对上报结果没有异议的,经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后了结;对上报结果有异议,经批准,通知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办理结果。必要时,经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后,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调卷审查或直接调查。

    (三)转办。对于不属于纪检信访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转交相关单位(部门)处理,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留存备查。

    (四)径送。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相关问题材料,按规定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问题线索处置。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受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问题线索,应当结合涉及单位的情况,综合分析研判,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信访件办理时限。信访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进入案件审查程序,办结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办结结果反馈。采取适当方式,将信访举报受理情况、调查进展、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听取其意见建议。反馈时,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信访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举报人的不同意见并做详细记录。举报人又提出新的举报事项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在补充调查核实后,再次向举报人反馈,时限另行计算。

    第十五条 信访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要将信访举报的文字材料和调查形成的材料进行整理,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信访举报件的了结工作,及时立卷归档。

第四章  工作纪律和责任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对不予受理事项或者不合理诉求做好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保密制度。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遵循下列纪律:

    (一)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二)严禁将信访举报人材料、信访举报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举报的组织、人员;

    (三)受理信访举报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举报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八条 回避制度。办理信访举报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被信访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信访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信访举报案件的;

    (四)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理信访举报材料的;

    (三)泄露信访举报人信息或者信访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信访举报的组织、人员的;

    (四)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信访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利用信访举报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提供便利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五章 信访举报相关人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信访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倡实名举报、归口反映、逐级举报;

    (二)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实名举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学校挽回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可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相关部门建议对举报人进行表扬或奖励;

    (四)党内法规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被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正确对待信访举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被举报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

    (二)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

    (三)尊重信访举报人和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四)申请反馈核查处理结论;

    (五)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

    (六)对处理案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七)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利,经调查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违纪问题的,可根据举报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被举报人的合理要求,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情况,澄清事实。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应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责任追究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属于诬告陷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举报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报请其所在单位或司法机关协助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共产党信阳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河南省监委驻信阳师范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